1、我的原合同到6月底到期,此公司年底要注销;
2、现在通知我们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日期可写为在原公司入职日期;
我存在以下疑问:1、已与原公司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此次应该签无固定期限,但是现在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理由是转签了新公司,并且此次一律签固定期限;关于此项,若我以单位拒绝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离职,是否可以按照公司解约仲裁补偿;我是否需要书面提出要求原公司先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之后我再从头签订新合同。
2、新合同的入职日期早于此新公司的成立日期,若日后有劳动纠纷,补偿期限如何计算?原公司已注销,补偿金可否由新公司全额支付?
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大家帮忙,该怎么做。
另外,公司的年终奖和各项销售提成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计算补偿金的时候我如何提供这些收入的证明?只有基本工资是打卡的。
那么我是否可以先以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
然后再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么。。。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把详细情况说说。我也不是专业的。
我个人觉得,正常是应该给补偿金的,但是原公司都注销了的话,他可能会以这个理由拒绝你呢。
谢谢您的答复,是这样的,其实是同一家公司,老板都是一个人。办公地点也一样,原公司是因为税务还是什么问题准备年底注销,现在把员工都转签新公司。是另行成立的主体。入职日期让写成在原公司的入职日期,说这样是告诉我们原公司的工龄是认可的。
可是如果以后要求补偿,就怕新公司会只从新合同签订这天开始计算补偿金额。
新合同薪资没有变化,如果我原合同到期,又拒签新合同,是否算是我自动终止原合同?
新公司书面承诺工龄继续计算,如果以后牵扯赔偿问题,可以从原工龄开始计算吗?
到时候原公司已经注销,新公司才成立两年,之前的补偿新公司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