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

我在企业是干六天休一天,试用期是三个月,每月工资是2300,转正是2500,上五险一金,每天工作8小时,现在改了上12天休24天,夜班(12个小时)补助50,白天有七元的餐补,这样合理不合理

易法通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39条、《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9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你所说的上班时间应该是法律上的综合工时制,如果你的公司是地方性的企业应根据工商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部门申请批准、备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28
合理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能够接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