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会计,月末负责抵扣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个月末,出纳交给我一沓发票,共12张。其中有9张是2月1号开具的。有效期是4月29日到期。但是4月29日认证发票时,我忘记把这沓发票抽出来抵扣了。根据国税局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过期就不能抵扣,也不得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这批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521元。我跟财务经理汇报过这个情况,他仔细询问了一下事情的经过,然后叫我不要告诉其他人,将这笔发票按普通发票进账处理。
但是最近财务经理突然叫我做很多工作,包括总务的工作(本来公司一直招聘总务,最近突然说不招了,总务的工作就由我来分担)。我的工作内容本来就很多,还要做总务的工作实在是忙不过来了。所以我想辞职。
如果辞职的话,公司会追究我的经济责任吗?就是关于这批发票没有抵扣导致公司多交了19521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