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确实已经是国内外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势所趋。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合伙人制度,不是我国的《合伙企业法》里面的合伙人制度,这里所指的合伙人制度是指企业管理运营中通过企业主和员工共享共建从而推动企业长远发展的一系列理念、制度和机制。
这里所说的共享共建是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所谓共享主要是侧重在股权的分享,也就是股权激励,这既包括虚拟股的分红,也包括注册股的直接是分权,也就是赋予真正的股东权利;
首先,从世界范围来看,合伙人制度已成为国内外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做法。股权激励最早兴起在美国,现在已经滥觞于欧美企业。 21世纪初,全美国排名前1000家大公司有90%的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美国股市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实行了股权激励。2014年,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90%的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截止到2018年8月,中国有37.5%的上市公司实现了股权激励,这些上市公司里边超过90%是民营企业。现在已经是2020年3月,这个数据只会更多。特别是在当下全民抗疫、争取全面复工复产、国际国内市场可能下行的艰难时刻,将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会采用股权激励来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从历史趋势来看,合伙人制度其实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价值回归。我们用历史回溯或者制度经济学的框架,都能看到企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一个钟摆式的回归过程。
最后,从企业组织变革的逻辑来看,合伙人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概规律是否定之否定,是螺旋式上升的。企业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了合伙人制度的强大基因,即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这是由当时比较低的生产力及相应的社会分工水平所决定的。近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大分工,所有者和经营企业分离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分开了,企业家与经营者形成了雇佣关系,也就是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