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一、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流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令)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收缴,向持假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2、营业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3、假币收缴应在有效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4、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并逐级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机构和金库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6、营业机构柜台收缴的假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至金库,如营业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现金领缴关系的,按监管要求办理。金库应每月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二、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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