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约不履行合同,但又不解除合同,同时不发工资(社保等仍然在缴纳),致使劳动者既不能找新工作,也因不发工资而没有收入,劳动者认为单位应赔偿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即相当于正常上班时的工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此种特殊违约的情况,都是讲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此情况赔偿问题未明确规定。
请问不服仲裁后向法院起诉,以上劳动者的诉求工资赔偿是否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违约赔偿的规定?
就是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违约内容,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规定,是否适用?
这几天我仔细研究了,我说的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劳动法》和《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也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两者都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前者未规定的则适用一般法。
谢谢回答,但不要偏离主题。我知道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是否适用问题,研究过了,下面已经做了回复。谢谢!
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该情况如何赔偿,难不成就不赔了吗?用人单位违约事实存在、劳动者有损害发生、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单位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全部具备,难道就无法索赔了吗?
但赔偿本身调整的不是劳动关系吧,而应是民事关系吧?赔偿属于民事赔偿吧?
追答兄弟,你乱了。
首先上面说过并非合同,所以不要有违约的概念。
其次,后面你说啥因果关系,又扯上侵权,整个太乱了。
劳动法律没有规定你说的这么细,需要实际案件综合事实情况判断,比方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整么个不履行法,是通知门卫不让你进场?还是不给你安排工作,等等。
你后面又说到民事赔偿,那是侵权呢?无因管理呢?还是不当得利?不要在概念上绕圈子,回劳动法去,该向劳动部门举报举报,该仲裁仲裁,该起诉起诉。
不予安排工作就是不履行合同,工作这是劳动合同的根本目的,不履行合同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违约。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本质上还是合同(协议),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具有其独特的特性,但也具备一般合同的特性。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有些东西并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其它法律,比如《合同法》和《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