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对退休前医保缴费年限有如下规定:
1、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2001年以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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