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进的公司,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是1年的,07年开始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0年11月31日,现在单位提前一月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我4个月工资补偿(不是N+1,因为公司已经提前一月通知了- -||,6月份通知的,7月份离职). 但我听说新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要给予N*2的月工资补偿,我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补偿要求? 请详细说明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