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以财务的账目没清为要求不准走

如题所述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要你按照规定提出离职单位是不能要求你的不准走的,这个你可以和单位理论,是在不行就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0-18
辞职书拿到直接走人,不是他们公司的人了,不用管那么多
第2个回答  2014-10-18
是按正常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的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