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9年4月5日招用小张为员工并正式开始上班,但小张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直到2009面9月15日,公司才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1个回答  2018-10-12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8-10-12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自4月5日至9月15日,每月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由于是员工拖延不签,所以,可以协商将劳动合同的日期补签至4月5日。但是,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依然存在。
对于员工个人原因拒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在员工入职时,明确要求员工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二、在入职须知中明确,入职后一个月内无特殊理由拒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确实出现一个月内员工自身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在取得员工因自身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后,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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