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二章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之规定,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注意:旧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
2.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其他收益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其他收益是新政府补助准则下新设的会计科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其他收益”科目不并入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基数。虽准则修改,但税法仍按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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