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题所述

一、申请法官回避理由: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二、申请公务员回避理由: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申请检察官回避理由: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申请会计回避理由: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扩展资料:

1、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1)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应回避的人员:

(1)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2)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

(3)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

3、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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