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勘验人或者诉讼 代理 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 诉讼 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 死刑复核 发回重审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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