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般发行纸币,纸币的发行量是由商品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决定的,
而商品流通中所需的实际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商品流通次数. 《人民币的印制和发行》
第十八条 【人民币的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币的印制和发行的规定。
一、人民币的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计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计划时,必须报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货币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组织货币的生产,各种券别的印制数量也必须控制在货币印制计划允许的范围以内。货币印制单位按计划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必须按规定全数解缴总行指定的发行库。
二、人民币的发行
人民币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以及调节各地人民币流通等业务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放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人民币发行是流通中货币的源头。人民币的投放与回笼与稳定币值有直接联系,而正常的货币流通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因此,人民币的发行直接关系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关系到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故在人民币的发行中,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发行原则。坚持经济发行原则,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通过银行信贷的渠道来发行,这是人民币发行的最基本原则。与经济发行原则相对应的是财政发行,即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发行货币。财政发行虽然起到弥补财政赤字的作用,但它破坏了币值稳定,是一种非理智的发行方法。所以,必须坚持经济发行原则。
2、坚持计划发行原则。所谓计划发行,就是货币的发行必须纳入整个国家的计划体系之中,按计划办理,以保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人民币发行没有法律上的准备和担保要求,没有发行限额规定,属于无法定准备和担保的纯信用发行。但这并非意味着货币发行没有限制,货币发行计划便是货币发生控制的手段和工具。
3、坚持集中统一原则。按本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第二十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流通。这意味着无论纸币还是硬币,无论主币还是辅币,均统一集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垄断的货币发行权。除此之外,财政部、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行货币和代用货币。
具体而言,人民币的发行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首先,制定货币发行总限。货币发行总限是计划期间(通常为一年)内货币发生的最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编制全国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提出来的,经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每年国民经济计划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核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货币发行总限额是一项指令性的国民经济计划指标,必须严格遵守和有效贯彻。这是货币发行的最关键的一个程序。
其次,核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货币的投放和回笼计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经与各专业银行总行协调后,核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货币投放和回笼计划,按各自系统分别下达到所属银行的分行,再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分行与专业银行同级分行商议,逐级分配指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其以下各地区的人民银行应根据下达的指标,掌握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现金收支计划的投放和回笼。
最后,由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出入库。人民银行发行库应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各专业银行基层业务行处要根据下达的现金收支计划,结合日常现金的周转情况,向发行库办理出入库。然后再通过自己的业务行处对外进行现金收付。这是向市场直接进行投放货币的最终一个程序。
此外还有一个程序,就是在货币发行后,由发行库按照货币的流通情况和人民币币制改革的要求,不断组织新版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并负责对损伤人民币、票券、铸造币的回收和销毁。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式样、规格予以公告。”这一规定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使用,并体现货币发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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