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6-22
关于职工无故旷工问题,按照过去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故旷工连续15天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就要予以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部门就是劳动人事部门。如果有无故旷工的职工,而且已经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职能部门不作为!有举报相关部门的责任者就要受到严肃处理。至于怎样处理,各单位都有具体的规定,单位不同,处理的力度也不尽相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22
这个有人事管理员的啊!
不管是啥公司啥单位都有制度!
这样旷工肯定是不行的!
除非他是老大那就没有办法了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做法不对,但是你表姐没有得到批准就停止工作是可以按照规章处罚的。
第3个回答 2019-06-22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根据《条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个回答 2019-06-21
无论什么样的单位,事业单位,国企,个企,私营单位都好长期旷工是一个非常不正确,不良不营养的一个一种表现,每一个工作都有他的一份职责,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那就一定要做好这份工作,承担好这份工作的责任和任务,是每个人应该去做的
追问说的不错,可都架不住他有“关系”。试问:没有人纵容、姑息、包庇他的不当作为,他又怎么敢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为无物?假如没有“保护伞”,他又怎么敢为所欲为?
我想请教的是——省直机关下辖的该处级事业单位,是否涉嫌违犯《条例》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