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长期旷工的问题

某贵州省正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2017年度累计旷工140余天,年度到岗仅50余次(根据考勤记录仪数据统计,其中旷工半天未完全统计),但因其有所谓的“关系”,单位在明知其严重违规的前提下依然对其发放全额工资和全额绩效奖励、50%的超绩效奖励,并将其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档次。之后,该职工多次扬言:“随你们告到哪,我年度考核也照样是合格”。
2018年,该职工继续迟到、早退累计达123余次。据部门负责人告知,该职工2018年度考核依然为“合格”等次,领取全额工资、绩效奖励和全额“超绩效”奖励,拟按照每5次迟到、早退折记为一次旷工,每次旷工扣除其单日基本工资60元“以示惩戒”。
请问: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旷工三天显然没有达到辞退的必需要件。对他的处理,根据单位内部的详细规定可以给予进行处罚,使他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
1、可以进行批评教育,随意旷工是违反劳动纪律的。
2、可以扣工资、或扣除年度奖金。
3、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严重违反纪律”,给予处罚。根据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下面介绍一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员工管理的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5、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6、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失职渎职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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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2
关于职工无故旷工问题,按照过去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故旷工连续15天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就要予以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部门就是劳动人事部门。如果有无故旷工的职工,而且已经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职能部门不作为!有举报相关部门的责任者就要受到严肃处理。至于怎样处理,各单位都有具体的规定,单位不同,处理的力度也不尽相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22
这个有人事管理员的啊!
不管是啥公司啥单位都有制度!
这样旷工肯定是不行的!
除非他是老大那就没有办法了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做法不对,但是你表姐没有得到批准就停止工作是可以按照规章处罚的。
第3个回答  2019-06-22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根据《条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个回答  2019-06-21
无论什么样的单位,事业单位,国企,个企,私营单位都好长期旷工是一个非常不正确,不良不营养的一个一种表现,每一个工作都有他的一份职责,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那就一定要做好这份工作,承担好这份工作的责任和任务,是每个人应该去做的追问

说的不错,可都架不住他有“关系”。试问:没有人纵容、姑息、包庇他的不当作为,他又怎么敢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为无物?假如没有“保护伞”,他又怎么敢为所欲为?
我想请教的是——省直机关下辖的该处级事业单位,是否涉嫌违犯《条例》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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