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如题所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在宫易伟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其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就是说,工伤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在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还有权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宫易伟系主动辞职,则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无权享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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