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跨月可以作废重开吗

如题所述

不能,根据税务机关相关的规定:企业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认证,开错后可以直接选择作废,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已经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不认证,也不能直接作废了,只能选择冲红。
专票跨月无法直接作废,只能通过开红字发票来处理。
步骤1.填开《信息表》。
步骤2.按情形,选择是购买方还是销售方申请,填写相应的发票信息。
步骤3.核对信息是否无误,如无误,点击“确定”。
步骤4.生成了信息表,可以按情形选择是否打印,如果是购买方填开的,且已经申报抵扣了,那么应该打印信息表,作为当月进项税转出的依据。
步骤5.导出信息表,然后上传。
步骤6.等待审核通过,通过后导出。
步骤7.依次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步骤8.选择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表,然后软件就会显示将要开具的红字发票的票面信息,此时你需要认真检查核对,看是否有问题,核对无误后,下一个步骤就是将发票放入打印机,将红字发票打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个人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不写姓名,那这个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信息不完整,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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