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如题所述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对立 又统一
  二者既对立,又统一。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其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1.对立性。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因此,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当然,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因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状况不同,往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所侧重,二者总体上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2.统一性。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1)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导致错案率较高,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因此,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

  (2)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联系密切、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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