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10-31
就是这些
一点思路,仅供参考:
1.保障人权即(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立统一等等等等……
2.参看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几个执行条文(申请执行期限、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之诉)及2009.1.1起最高院的执行解释(执行管辖等),结合现实中“执行难”的问题,结案率啊什么的,上升到实体权利的实现角度。
3.参看台湾民法学家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大陆现有的规定,如《继承法》28条,《继承法意见》45条对胎儿应留份额的保护。
4.诉讼标的:前者与本诉标的不同,后者与本诉标的相同
对方当事人:前者是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后者是一方
诉讼地位:前者是参加之诉的原告,独立于本诉原被告之外;后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参诉方式:前者主动参加,后者可以主动参加,也可由法院通知参加
参诉时间:前者是诉讼进行中,后者可以在诉讼中,也可以在诉讼开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