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贴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企业发生的贴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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