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一般纳税人)销货物给A(小规模纳税人),货款与A结算。A将这批货物销售给B(一般纳税人),B将货款直接付给A。A让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B。请问:如果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B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1、按国家的规定,应该是虚开行为。
2、虚开分为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认为你的情况是为他人虚开(因为B企业和你没有经济业务,而你却为其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破解办法:让B直接把款项付给你(在和A谈生意的时候就这样严格规定,否则,为了安全不做);再有就是不给B开任何票,给A开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536号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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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8-13
虚开到谈不上,但B单位即使取得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不能抵扣税款。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B企业取得A企业的货款,而发票是你企业开具,显然不符合抵扣规定,因此B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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