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棚户区改造房屋的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一)用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置换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处置。安置房用地应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二)规划政策。五城区的Ⅰ类、Ⅱ类棚户区,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并属于第三分区的,容积率按4.0执行,其他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改造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应当进行优化设计,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可采取叠建的方式。

(三)住房保障。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实施改建的项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改建后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2平方米。对改建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制定改建审批程序。各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四)征收补偿。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优先安排资金对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进行改造,改造范围内居民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比例达到95%,方可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应当经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后方可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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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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