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追讨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赔偿金呢?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朋友于2009年3月入职某公司,其公司一直都没有替他买保险,还拖了很久时间才与我朋友倒签合同,最后还拖欠他几个月的工资。所以他逼于无奈,2010年4月就提出离职了。他离职时没有写明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辞职,而是其他很委婉的理由提出离职,所以在仲裁没有获得赔偿,只是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我朋友的工资。

重要的是,我的朋友没有在仲裁过程中提过有关社会保险的追讨问题,请问现在能通过什么途径去追讨呢?是找监察大队、仲裁委员会还是直接起诉呢?
另外,追讨要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我们都很生拍过了期限!
1.有关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没有在仲裁过程中提过有关社会保险的追讨问题,请问现在能通过什么途径去追讨呢?是找监察大队、仲裁委员会还是直接起诉呢?
2.追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和追讨有关赔偿要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

1、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打电话投诉。他们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逾期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劳动仲裁(不收费,不请律师)。在仲裁过程中,你可以尽可能多地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这对裁决是有益的。

没有证据也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责令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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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19
  1、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要主张你的上述合法权益,办法有三: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再者说,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有在单位工作的任何证据,工作证或者同事证言都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10
一般情况不行你的劳动合同上面有这一条吗?是否约定单位给钱你自己去缴纳?如果你的劳动关系在单位的话,必须是单位出面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给员工统一交纳社会保险,如果你的劳动关系在别的单位,而自己只是派遣到这个单位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你的劳动关系在别的单位,再加上你和现在单位的合同上约定保险费用由个人交纳,公司将该公司出的一部分随工资发放的才行.如果合同没有提到这一点就是不行的.建议:1.查看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有无约定 2.看自己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从几个方面来左证单位是否随工资发放了保险的那一部分 3.大部分情况不应该象你单位说的那样随工资发放,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局问问清楚. 4.如果你希望大家在网上面全面的回答你的问题就把的的实际情况说清楚点,如:劳动合同,工资多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了多长时间等问题说清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还需要什么帮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第3个回答  2010-10-30
可以,劳动法上有明确规定。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或者监察去进行投诉,不过要提供书面的劳动证据
第4个回答  2010-10-30
你好,你可以先去找劳动仲裁委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拖欠工资是一年的诉讼时效!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没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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