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朋友于2009年3月入职某公司,其公司一直都没有替他买保险,还拖了很久时间才与我朋友倒签合同,最后还拖欠他几个月的工资。所以他逼于无奈,2010年4月就提出离职了。他离职时没有写明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辞职,而是其他很委婉的理由提出离职,所以在仲裁没有获得赔偿,只是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我朋友的工资。
重要的是,我的朋友没有在仲裁过程中提过有关社会保险的追讨问题,请问现在能通过什么途径去追讨呢?是找监察大队、仲裁委员会还是直接起诉呢?
另外,追讨要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我们都很生拍过了期限!
1.有关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没有在仲裁过程中提过有关社会保险的追讨问题,请问现在能通过什么途径去追讨呢?是找监察大队、仲裁委员会还是直接起诉呢?
2.追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和追讨有关赔偿要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
1、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打电话投诉。他们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逾期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劳动仲裁(不收费,不请律师)。在仲裁过程中,你可以尽可能多地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这对裁决是有益的。
没有证据也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责令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