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我是政府招收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3o年了、他们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我吗?

78年入伍复原在政府一行政公司工作;公司撤后成为企业办公室、我还是在该办公室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亨受行政事业的工资福利待遇,96年政府调我到下属企业并委以副厂长职务·企业维权将我退回、期间政府未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也未争得我的同意o退回后他们不按排工作不发工资连社会养老金也中止了,多次请求该政府和上级政府解决至今未果、现准备解除我o请问:1·政府用工与企业用工有区别吗?2·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3o年且在政府部门、能按合同法解除吗?3、十几年的工资能补发吗?4、期间的医药费能报销吗?请求那位好心人帮我解答o谢谢!!!

1.政府用工与企业用工有区别吗?
政府“用工”有三种情形:一是公务员身份、一是事业身份、一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身份。对公务员管理有专门法律规定。
企业用工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调整,与公务员管理不同。

2.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3o年且在政府部门、能按合同法解除吗?
你所述的“在政府部门”,应当考量的是你是否具有公务员或者是事业编制,否则,你还是属于企业身份。政府身份和企业身份的离任、解聘等程序是不同的。
如果你是企业身份,那么可以适应劳动合同法。以下是关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通知义务(见上面四十条)。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为: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十几年的工资能补发吗?工资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之上的,如果你十几年没有领导劳动报酬,当然要补发工资了;如果是因为十几年前单位违法解除,单位应当赔偿(具体已经在上述中阐述过),但是不应当以工资名义补发(因为在此情形你并未劳动)。

4、期间的医药费能报销吗?期间的医药费与你上一个工资问题是一样的,要看你是否在十几年里在单位从事劳动生产。

5、我有一个问题不清楚,你96年就退了,为何不在当时主张权益?对劳动关系解除不服,应当申请劳动仲裁,再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怎么这些程序都没有履行?按照我的判断,你并非享有公务员身份,你可能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你既没有提起仲裁、也未提起诉讼,可能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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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3
你好,
1,政府用工与企业用工都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用工,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用人单位的不同而已。
2,如果你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单位,但是你连续工作30年,那么你的单位就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除非你本人提出解除。
3,工资一定要发,如果你单位不给你发工资,建议立即去劳动仲裁委仲裁,解决不了去法院起诉,你的单位不发工资是违反法律的。
4,医药费应是公司给你交的医疗保险,应该报销,不报销也是违反法律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1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到劳动监察大队要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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