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根据2013年12月20日董事会决定,2014年会计核算做了以下变更: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对某栋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办公楼系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购入,购入当日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办公楼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定该处理与税法规定相同)。该办公楼在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7800万元、8500万元和87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答案: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7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800(8000/20×2)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0
盈余公积                     150
未分配利润                    1350
此答案中为什么要用2014.1.1的公允价值,我觉得应用2013.12.31的公允价值8500,请高手指教!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盈余公积(或借记)

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扩展资料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下: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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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7
  2011年12月31日,购入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按年计提折旧:
  年折旧额=8000÷20=4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400
  2014年1月1日,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变更日账面价值=8000-400×2=72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700【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800(400×2)
  贷:投资性房地产 8000
  盈余公积 150[(8700-7200)×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0[(8700-7200)×90%]追问

我的理解是盈余公积= 130[(8500-7200)×10%]和未分配利润=1170[(8500-7200)*90%都是针对以前年度的调整,2014.1.1的公允变动应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8700-8500),变更日价值8700分明细成本8000和公允价值变动700

追答

不是像你说的那么做,直接一笔分录搞定就可以了

追问

哦,不明白为什么要往简单处做,这道题是会计政策变更,应该追溯到一开始购入时就使用公允价值核算模式,成本不应该是8000、公允价值变动是70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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