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给我们公司的发票押在对方销售员手里没给我们,等我们付完货款,跟对方要发票的时候才发现发票已经过了认证期了,对方要求把发票给我们记账,然后赔偿我们的损失,请问这么做可以吗?有什么依据没有?我问过税务局了,他们的说法也不统一。很急,谢谢~还有对方刚又提出一种解决方法:发票他们重新给开,可以抵扣的那种,过了认证期的发票就不给我们了,他们自己公司做帐,相当于销售两次,而我们公司就当作不知道这回事,这种处理方法会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