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调取派出所笔录吗

如题所述

分情况,公安机关笔录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是无法调取的,在实际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由法院直接向公安局调取;如果是刑事案件,执业律师必须在收到嫌疑人或其家属、被告人或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授权委托,凭律师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律所的公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调取公司的询问笔录。
一、一般笔录有两种保存方式,其消除时间不一样,如下:
1、是电脑保存,就是110指挥中心的电脑保存,一般是半年后消除;
2、是110民警手里拿的手写的110出警登记,这个时间能更长。如果110民警没有当场解决而是把当事人带到派出所,那派出所的接警记录是永久保存的。
二、派出所笔录多久消除
派出所笔录不会消除。一般会永久的保存。如果是不成案的笔录,那么就会进行销毁。笔录是指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三、派出所录口供流程:
1.首先对嫌疑人或者证人进行传唤;
2.二人以上对其进行询问并作口供笔录;
3.对口供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口供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字留存。
四、派出所笔录注意事项
1.询问时,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2.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
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3.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
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
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5.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
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6.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
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7.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8.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
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9.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
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
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10.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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