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的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如题所述

第十四条 任免军官职务,必须经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军官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应当根据军官现任(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历史地考察其德、能、勤、绩、体,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情况。
第十六条 军官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重点考核军级以上军官;大军区级单位重点考核军、师级军官;军级单位重点考核师、团级军官;师级单位重点考核团、营级军官;旅、团级单位考核营级以下军官。
第十七条 军官的考核标准,依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各类军官岗位职责制定。正师职以上军官的考核标准,由总政治部制定;副师职以下军官的考核标准,由大军区级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军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优秀:政治上坚定,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二)称职:政治上坚定,素质全面,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威信;
(三)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平庸,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或者自身要求不严,存在不廉洁等问题。
第十九条 军官考核结果等次,一般由军官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党委、政治机关评定,也可以由实施考核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评定。
第二十条 军官考核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定期考核:团级以上军官二至三年考核一次,营级以下军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单位首长或者政治机关领导带队,以政治机关人员为主,必要时吸收其他有关机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全面了解军官的情况,提出军官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后备干部人选意见;
(二)随机考核:利用军官执行重大任务、入院校学习和参加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等时机,对军官进行多侧面的了解,验证定期考核结论,跟踪考核后备干部;
(三)晋升考核:对一年内未作考核或者意见不一致的拟晋升职务的军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为党委讨论提供依据;对拟晋升为主官职务,或者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遴选的军官,晋升考核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考核一般应当采取个别谈话、个人述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其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定期考核,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
(二)被考核军官的上一级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主要领导、政治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
(三)被考核军官的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不同考核要求,应当灵活运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法。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一般应当组织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参加。对其他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由考核组视情确定。评定考核结果等次、推荐拟晋升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军官,应当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同时要注意少数人的意见,防止简单化。
第二十四条 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的定期考核,一般应当组织个人述职。进行个人述职的军官,应当报告任现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工作体会和个人优缺点。听取述职的人员由考核组视情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承担经济责任的军官,如一年内未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在经济方面有反映的,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被考核军官的考核结果,包括主要评价和看法,应当同军官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讲评或者通过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方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对被考核的军官,应当准确、具体、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评语,其内容包括本人政治表现、基本素质、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和作风等,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定期考核应当填写《军官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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