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任免条例是如何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1-07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2.1.4【实施日期】2002.1.4全文网址如下:http://www.mod.gov.cn/policy/2009-08/25/content_4078163.htm
第2个回答  2013-11-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完善军官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现役军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排级至大军区级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职务的任免。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 (三)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 (四)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 (五)合理配备,适合交流; (六)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四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根据工作需要,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 第五条 党委、首长和政治机关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军官职务任免的职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第六条 军官职务任免,应当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考核,政治机关不得提出任免意见;未经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不得讨论;未经党委集体讨论,不得任免军官职务。 第七条 军官职务任免,一般应当由军官拟任职务的上一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主官职务的任免,由总政治部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军职、副军级单位的正师职、旅级单位的正团职、副团级单位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的任免,分别由上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 由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单位主官的意见。基层单位连,排级军官职务的任免,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政治机关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制预案: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根据军官岗位的编制空缺情况,综合各级的意见、任免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由干部部门拟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有的军官职务的任免,必须时可以拟制两个以上的预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机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研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形成军官职务任免方案; (三)呈报党委: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形成后,由政治部(处)主任签署意见呈报本级单位党委。 第九条 党委集体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别酝酿:政治机关提出的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应当送交党委常委成员(不设常委的,送交党委成员,下同)进行酝酿,由书记、副书记或者由书记、副书记委托政治机关逐个听取党委常委成员意见;方案经党委常委成员多数同意时,方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对少数成员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由政治机关作进一步考核了解; (二)会议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到会成员应当根据任免对象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书记、副书记未到会时不得讨论,其中一位未到会又确需讨论时,应当事先听取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三)形成决定: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不得采取传批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党委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形成决定后,属于本级任免的,即下达任免命令;属于上级任免的,按照任免权限逐级上报至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下级单位党委上报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由干部部门审核后,提交政治机关的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讨论。干部部门审核和政治机关讨论时,如对下级单位党委上级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与下级单位党委协商。协商后,意见一致的,报本极单位党委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将下级单位8党委上报意见和政治机关意见一并报本级单位党委讨论。党委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要求下级单位党委复议的,下级单位党委应当复议,形成集体意见上报。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按照下列规定下达: (一)中央军委命令,由中央军委主席署名下达; (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命令,分别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署名下达; (三)大军区级以下单位命令,由该单位正职首长署名下达。中央军委、总部和大军区级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签名章;其他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印章。军级以上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时间为准;师级以下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会议决定时间为准。其中,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的军官之间有职务接替关系的,以被接替职务军官的任免命令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或者转发。党委应当指定专人同被任免的军官谈话,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军官应当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谈话;必要时,可以召开宣布命令会议,并组织岗位交接。 军官接到任职命令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职。需要暂缓公布命令或者推迟到职的,应当经过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编辑本段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第十四条 任免军官职务,必须经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军官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应当根据军官现任(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历史地考察其德、能、勤、绩、体,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情况。 第十六条 军官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重点考核军级以上军官;大军区级单位重点考核军、师级军官;军级单位重点考核师、团级军官;师级单位重点考核团、营级军官;旅、团级单位考核营级以下军官。 第十七条 军官的考核标准,依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各类军官岗位职责制定。正师职以上军官的考核标准,由总政治部制定;副师职以下军官的考核标准,由大军区级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军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优秀:政治上坚定,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二)称职:政治上坚定,素质全面,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威信; (三)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平庸,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或者自身要求不严,存在不廉洁等问题。 第十九条 军官考核结果等次,一般由军官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党委、政治机关评定,也可以由实施考核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评定。 第二十条 军官考核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定期考核:团级以上军官二至三年考核一次,营级以下军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单位首长或者政治机关领导带队,以政治机关人员为主,必要时吸收其他有关机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全面了解军官的情况,提出军官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后备干部人选意见; (二)随机考核:利用军官执行重大任务、入院校学习和参加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等时机,对军官进行多侧面的了解,验证定期考核结论,跟踪考核后备干部; (三)晋升考核:对一年内未作考核或者意见不一致的拟晋升职务的军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为党委讨论提供依据;对拟晋升为主官职务,或者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遴选的军官,晋升考核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考核一般应当采取个别谈话、个人述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其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定期考核,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 (二)被考核军官的上一级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主要领导、政治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 (三)被考核军官的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不同考核要求,应当灵活运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法。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一般应当组织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参加。对其他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由考核组视情确定。评定考核结果等次、推荐拟晋升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军官,应当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同时要注意少数人的意见,防止简单化。 第二十四条 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的定期考核,一般应当组织个人述职。进行个人述职的军官,应当报告任现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工作体会和个人优缺点。听取述职的人员由考核组视情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承担经济责任的军官,如一年内未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在经济方面有反映的,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被考核军官的考核结果,包括主要评价和看法,应当同军官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讲评或者通过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方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对被考核的军官,应当准确、具体、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评语,其内容包括本人政治表现、基本素质、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和作风等,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定期考核应当填写《军官考核登记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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