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医院医生利用医院设备私自为为病人做手术治疗引起纠纷,医院如何举证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如题所述

徐某与某医院医生苗某系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一日,徐某去医院看病时被确诊为淋巴结核,需要做手术。徐某便找到苗某,让苗某找个熟悉的医生为他做手术。当晚下班后7点左右,苗某找了该医院医生范某为徐某做手术,做完手术后徐某把钱给了范某。结果做完手术几天后,徐某发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是上次做的淋巴切除手术导致腹内感染。后经鉴定,医生在手术时有明显的过错。现在徐某欲向医院请求赔偿,医院抗辩认为医院与徐某并未建立医患关系,范某为其做手术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那么,医院是否应当对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在本案中,关键的一点是判断范某做手术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生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本单位分工所确认的岗位责任或者委托在职务范围内的活动。如果是医生的职务行为,则医院应当对范某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是范某的个人行为,则由范某自己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徐某找熟人苗某,苗某再为其找范某做手术,徐某没有在医院门诊挂号,也没有向医院交纳手术费用,徐某与医院没有建立医患关系。徐某将手术费用交给范某,范某在下班时间利用医院的设备对徐某进行手术,应当是范某的个人行为,医院对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技巧提示

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不能混淆。行为人代表单位行使职务行为时,一定要以单位名义来行使,且在必要时加盖单位公章,这样万一诉讼发生,也可以为自己提供有利证据。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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