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自用工之日起如何理解?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在2倍工资之列

一、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我的情况:
我已连续在一企业工作11年,签订的08年到09年的2年合同已到期,2010年未签或者是说未续签合同。
三、我的疑问:
1.我如以未签(未续签)合同为由要求2倍工资是否合法?第七、十、八十二的“自用工之日起”如何理解?有案例说未续签合同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所以不能适用2倍工资。
2.我如以八十二条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2倍工资是否合法?按八十二条的字面来理解,是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要劳动者自己提出,而我因公司未和我签订合同所以我未口头及书面提出,这样的话没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不会变成是我的责任?

1、(1)未续签是公司原因(非你自己问题,或你自己提出来而公司仍未签订),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即为你上班的那天起。但是这条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你的这种情况只能是从你劳动合同到期该续签的那天开始起算。所以你要求双倍工资只能是从你2009年合同到期那天开始起算,到你现在为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起,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公司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不愿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你自己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如果要继续用你,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只说要续签问题,但未说明谁该主动去续签。所以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你自己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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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08
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0-10-08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就这么简单。
第3个回答  2010-10-08
lesa_sha:你好。1、未签合同是公司责任,我没有不签的意愿。2、按你第二条的解释,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合同到期,即应签合同,未签继续提供劳动,即建立劳动关系,即用工之日。3、我不明白你第三条所述,我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2010年就符合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公司未和我签,是否公司应负责?还是按14条字面理解,要劳动者自己提出,如未提出而未签,则公司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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