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我的情况:
我已连续在一企业工作11年,签订的08年到09年的2年合同已到期,2010年未签或者是说未续签合同。
三、我的疑问:
1.我如以未签(未续签)合同为由要求2倍工资是否合法?第七、十、八十二的“自用工之日起”如何理解?有案例说未续签合同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所以不能适用2倍工资。
2.我如以八十二条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2倍工资是否合法?按八十二条的字面来理解,是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要劳动者自己提出,而我因公司未和我签订合同所以我未口头及书面提出,这样的话没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不会变成是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