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级伤残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赔偿吗?

如题所述

  参保的工伤三级不能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本人工资,并按本人工资8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直至退休,按护理级别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护理费直至死亡,是长期待遇。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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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工伤三级伤残是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当然,如果职工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可以进行协商并计算相应的待遇支付(本人是不建议职工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三级职工除了每月可以领取伤残津贴外,一般还应该还有护理津贴,另外如果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企业还应给职工缴纳社保直到退休,退休后职工本人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了,而且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职工本人的工伤医疗费用企业也应该承担,解除后就没有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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