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取得条款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民法善意取得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成立善意取得需要注意:
(一)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二)其标的不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适用这一制度;
(三)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四)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此外,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交易取得或有偿取得的情况。
二、善意取得是什么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出让人无权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的物权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的物权取得,也适用于不动产的物权取得。民法典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集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受让人的合理信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设立的制度。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
民法上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受让人是善意的,购买的价格是合理的,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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