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思想,谈谈对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必要性的看法

如题所述

近年来,在各大报张的报道中经常有提及有关冰川融化的报道《参考消息》近日也报道了意大利为了阻止阿尔卑斯山永冻冰川消融而采取人为的措施进行控制。这一系列的报道使我萌生了从全球变暖来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路,讨论一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全球变暖的成因,在产业革命以前,地球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浓度大约为260—300ppm,到1982年上升到340ppm。预计到本世纪中叶回增加1倍,如果是那样,科学家们认为,由于“温室效应”地球会变暖,温度要升高3度。两极地区,特别是北极地区的温度可能会上升7—10度,这种全球温度的变化,将是数千年来未有过的,气候变暖的严重后果之一,是海平面的上升。据专家们说,温度只要上升2度就足以把南极西部的大量冰川融化掉会使海平面上升5米,将淹没许多沿海城市和农田。所有这些都会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带来不利的影响,人类将蒙受极大的灾难。

通过对以上成因的介绍我们发现,全球变暖将会对人类的极为不利的,而我们所制定的环境法所要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无疑是对保护环境免遭更为深重的破坏作出努力的表现。

其次,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政策法律是可变的,在某一时期政策法律不愿意或者不能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时期可能成为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正如造成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当人类并未认识到大量的排放二氧化碳会造成不利后果,自然就不会主动的去进行调整,但是现在损害的事实已经出现,并且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的时候,我们的环境法律就有必要并且有可能进行调整了。当今国际社会为了解决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的问题,促成了《京都议定书》的签定,尽管各国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导致这一问题的重大分歧,从而是该议定书的履行大打折扣,并困难重重。

第三,明确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充分认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促进人类自觉的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由于人与自然的某种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相对静止状态,必然反映人与自然的某种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指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这一综合体所呈现的各种状态。人类大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不顾人与自然本应存在的动态和谐关系,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必然回引来自然界的回应,海平面的上升,全球温度的升高无疑是一种严厉的警告。人类所要做的就是通过环境立法,维护这一动态平衡,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禁止不和法的人类活动,减少对于自然界的损害。

第四,环境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我们应当明确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要点,所谓调整,一般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做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制定和实施关于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的目的便在于规范人类与自然的这种相互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了加强环境立法的必要,以及限制人类不恰当活动的紧迫性,遵循自然规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是环境立法的一个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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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30
  近年来,在各大报张的报道中经常有提及有关冰川融化的报道《参考消息》近日也报道了意大利为了阻止阿尔卑斯山永冻冰川消融而采取人为的措施进行控制。这一系列的报道使我萌生了从全球变暖来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路,讨论一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全球变暖的成因,在产业革命以前,地球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浓度大约为260—300ppm,到1982年上升到340ppm。预计到本世纪中叶回增加1倍,如果是那样,科学家们认为,由于“温室效应”地球会变暖,温度要升高3度。两极地区,特别是北极地区的温度可能会上升7—10度,这种全球温度的变化,将是数千年来未有过的,气候变暖的严重后果之一,是海平面的上升。据专家们说,温度只要上升2度就足以把南极西部的大量冰川融化掉会使海平面上升5米,将淹没许多沿海城市和农田。所有这些都会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带来不利的影响,人类将蒙受极大的灾难。

  通过对以上成因的介绍我们发现,全球变暖将会对人类的极为不利的,而我们所制定的环境法所要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无疑是对保护环境免遭更为深重的破坏作出努力的表现。

  其次,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政策法律是可变的,在某一时期政策法律不愿意或者不能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时期可能成为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正如造成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当人类并未认识到大量的排放二氧化碳会造成不利后果,自然就不会主动的去进行调整,但是现在损害的事实已经出现,并且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的时候,我们的环境法律就有必要并且有可能进行调整了。当今国际社会为了解决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的问题,促成了《京都议定书》的签定,尽管各国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导致这一问题的重大分歧,从而是该议定书的履行大打折扣,并困难重重。

  第三,明确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充分认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促进人类自觉的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由于人与自然的某种状态,包括运动状态和相对静止状态,必然反映人与自然的某种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指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这一综合体所呈现的各种状态。人类大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不顾人与自然本应存在的动态和谐关系,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必然回引来自然界的回应,海平面的上升,全球温度的升高无疑是一种严厉的警告。人类所要做的就是通过环境立法,维护这一动态平衡,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禁止不和法的人类活动,减少对于自然界的损害。

  第四,环境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我们应当明确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要点,所谓调整,一般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做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制定和实施关于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的目的便在于规范人类与自然的这种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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