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以及如何看待公私法划分的危机。

如题所述

【答案】: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有多种观点。美国有学者列举了五种划分的标准:
(1) 公共权力主体论。即公法调整那些至少有一方参与人是国家或者其他公共权力的社会关系,而私法所调整的关系的任何一方都不代表国家和其他公共权力。
(2) 服从关系论。私法关系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而公法则表现为上下级服从关系。
(3) 强制规范论。私法不是强制性规范;公法是强制性规范,其法律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改变。
(4) 利益论。为谋求集体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公法,以谋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是私法。
(5) 折中论。即把上述观点综合起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干预的加强成为资本主义法律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这直接影响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及其理论基础,一些学者认为,当代大陆法系传统的公私法划分已经出现危机。这种危机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法的私法化”。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第二,“私法的公法化”。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如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的使用加以限制,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限制等。第三,新的、“混合”性(也称社会法)的法的出现。既不是公法关系也不是私法关系的法已经产生和完善起来,如经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当然,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否认公私法的划分。从法律调整方法界定公私法角度看,所谓“私法公法化”实际上是在“放”的方法中加入了“管”的因素;而“公法私法化”是在“管”的方法中加入了“放”的因素;“混合法”实际上是“管”、“放”的高度结合。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实际上是法律调整的两种基本方法,即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在不同领域以不同方式和比例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是以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各自的相对独立为前提的,并不彻底地否认公私法的划分。至于“混合法”或“社会法”的出现也不意味着公私法划分的危机,这只是表明法律调整的两种方法在一些领域已经达到了高度的水乳交融式的融合,然而高度融合并不意味着各自独立性的消失。只有在公法与私法各自独立的前提下,才能谈两者的“融合”。因此,“社会法”的出现也不能作为否定公私法划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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