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题所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关系聚集地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一、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区别
1.意思自治原则一般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事人末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而由法院根据此合同有关国家的密切程序来决定适用该合同的法律的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选择有关国家分为有限意识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前者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可以任选一法律。
3.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主体上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则是以最密切联系因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二、最密切原则的特征
1.该原则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呆板和僵硬性。立法是一种面向复杂的人文系统,以未来为时间序列的认识活动,其处理的对象是一些具有不可重复性的历史个体。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并非线性的单义的自然因果关系,而是一种有多种原因决定的多元因果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顺应历史的需要对传统珐法律单一的选择模式的弊端和缺陷进行了挑战,适应了社会的发展,采取在多种连接因素中选择最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
2.据以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的灵活性。法官根据对客观事实的把握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案件的实质,如既可以从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也可以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或地点来分析,从而找出不同的连接点,从这一个方面来说选择法律的依据不再是单一的、固定的,而是灵活的、多样的、具有可选择性的。
3.该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追求形式上的正义。所谓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
4.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运用的过程中,对各种连接点的考虑、分析和比较、运用的过程,都是在法官主观思维的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该原则的运用是法官对涉外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之后得出一种结果。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能必然得到原则期许的结果,甚至与其相悖。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得到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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