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动后(总公司到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是否累计?如题 谢谢了

【案例介绍】 2006年7月1日,小邓到某外资企业总部工作。2008年10月起,该企业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向总部抽调一批骨干,小邓被选中到上海子公司工作,重新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总部未支付经济补偿。今年5月,子公司因“金融危机”需裁员,小张也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子公司明确他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0月起开始计算。小邓不服,双方产生了分歧。【争议焦点】:小邓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开始算起?【律师说法】 友情提示:为了不影响您的观点,律师说法设置回贴可见!

如果是按照题目来讲的分公司,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属于同一个公司,应该累计;如果按案例介绍来讲,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属于同一个公司,严格来讲,母公司应该是子公司的股东,两个公司是不同的个体,此时不应累计。应该对吧~有点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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