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6年7月1日,小邓到某外资企业总部工作。2008年10月起,该企业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向总部抽调一批骨干,小邓被选中到上海子公司工作,重新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总部未支付经济补偿。今年5月,子公司因“金融危机”需裁员,小张也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子公司明确他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0月起开始计算。小邓不服,双方产生了分歧。【争议焦点】:小邓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开始算起?【律师说法】 友情提示:为了不影响您的观点,律师说法设置回贴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