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将分公司所有员工的档案和保险转到总公司所在地,要求和所有分公司员工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请教下,重签合同后如何计算工作年限,在分公司的工龄会清空吗?因为有一批员工工作时间要到十年了,公司是否会避免要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采取这种方式

这属于分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分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该公司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该公司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是否解除和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手里,是否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也在劳动者手里。分公司只有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那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件事情的实质不是变更劳动合同,而是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这件事情单位说了不算,劳动者说了才算。追问

如何同意公司的作法话,那以后万一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工龄是否累计计算呢,还是从新签定合同的时间从新计算工龄?

追答

可以要求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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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5
  这种情况不存在劳动关系转移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是(原)公司,劳动者仍然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09
你好,即便重签合同,工龄也应当连续计算,公司通过这种方法达不到避免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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