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在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年度汇算清缴还能抵扣吗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另外,税法对雇佣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并无限制,所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分是否为福利企业,只要企业雇佣残疾人,均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符合相应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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