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是为了确保海关权力的合法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


第二条中,对于那些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进行处罚的情况,本实施条例提供了处理依据。海关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具有管辖权,二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也有管辖权;对于多个海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优先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处理;管辖权不明确时,由相关海关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上报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海关总署直接指定管辖。


第四条明确了海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时的职责划分。如果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海关会将其转交给相关机构;涉及犯罪行为,则应转交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同时,即使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其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强调了对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理。无论是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人员,还是其他海关工作人员,如果遇到此类行为,前者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后者则应报告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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