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要符合那些条件才可以按视同自产申请退税呢?

如题所述

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符合退税的有两类:1:列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可直接办理免抵退,这类列明生产企业是财税2012 39号附件5所列的74家企业;另一类是一般性质的生产企业,这类生产企业正常是必须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才可以退税,但是对于一些外购货物如果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也可以按免抵退办理退税。根据财税2012 39和国税公告2013 65号,符合外购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这一硬性条件,在满足这一条件的前提下,共有10类视同自产货物;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在录入退税数据时业务代码选择STZC-01(2)外购货物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与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客户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已购买过自产货物的老客户。业务代码选择STZC-02(3)外购的属于与自产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3这个要看外购和自产产品是否具有必然性,如自产床,外购床垫,这两个是必然在一起使用的;再比如生产化妆品的,自产眼霜,外购洗面奶,出口后客户把这两个组合成化妆品礼盒,这类的外购产品是否符合条件,需要跟主管税局协调。(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业务代码为STZC-04(5)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与自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自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已购买自产货物的老客户;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代码选择STZC-05新办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货物根据国税函20088号的规定也是可以视同自产退税的,但需要注意投产后必须生产该类货物。(6)外购的用于中标机电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6(7)外购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7(8)外购的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8(9)外购的用于境外捐赠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9(10)出口“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业务代码选择STZC-10出口设备和原材料必须是用于生产自产出口货物所使用的,不能把不是生产出口货物的设备和原材料出口按视同自产操作,如生产企业是生产轮胎的,生产轮胎所直接用的机器和原材料出口时按视同自产退税,如果把其他车间里用于生产其他非出口产品的设备和材料出口出去是不能按视同自产退税的;还有生产企业出口的取得专票但按税法规定没有抵扣的旧设备,该类旧设备不按视同自产退税,而是按免退办法办理退税。以上10种外购货物符合视同自产,可以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外购货物出口但不符合视同自产的,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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