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险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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