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险都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11
安全责任险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

安全责任险都包括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20-11-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优点:

(一)低费率、降低企业成本:

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形成保费规模优势,降低保险费率,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

(二)保障范围广:

保障范围包含工地、上下班途中、因公出差、24小时全天候保障、48小时保障。

(三)保障额度高:

80万(死亡)+8万(医疗)+40万(突发疾病死亡)或90万+9万+45万,(具体额度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四)分担企业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转嫁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实现风险共担,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企业的利益。

(五)简化理赔程序:无需安监证明,理赔材料简易。

(六)经纪公司全程服务、定期汇报数据、提供风险报告:

经纪公司全程服务企业的保险事宜,指导案件处理、索赔材料收集、理赔推进、赔款支付等全方位服务。定期向企业汇报出险数据、分析出险原因、主要风险点,有助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控制。

风险提示:

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同时,风险依然存在,加强风险管控防范避免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及人员安全的是我们的共同目标。
第3个回答  2020-11-1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高危行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
安全责任险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第4个回答  2020-11-1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第5个回答  2020-11-1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众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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