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一个人而救一百个人合理吗?

如题所述

首先,我总体属于道德功利主义者,因此我只谈理论,不谈感受。而关于这个问题,我总体的结论是:保住那一个人是合适的。为此我们首先要分析一下,关于牺牲一个人”与“救一百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存在因果关系,即“那一个人之所以能用作换得一群人的筹码,那他就值这个价格”。那么结论很显然,因为他的性命能换取一群人的性命,所以更要好好保护这个人。打个比方,就是如果你养的鸡生金蛋了,你究竟会养着它慢慢生金蛋呢,还是会杀鸡取卵呢。所以,拜托不要再用“电车难题”来为自己杀鸡取卵的蠢事作辩解了。表面上博弈的是一个人与一群人,实际上博弈的是那一个人带来的拯救更多人的希望与现有的那一小群人。

2.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营救的主动权在你的手里,而不在那一个人的手里:好比一边一个人落水,另一边一群人落水,而你有营救的工具。那就要看你的营救能力了。如果你的营救能力不足以营救那一群人,那还是尽快去救一个人吧。因为要是你自以为好心地去救那一群人,就会引发那一群人之间的内讧,最后因为争权夺利,全都没能救上来。是的,那会是团灭。那么这时的抉择不过是“能确实救一个人与听起来好听但一个人也没救着”之间作抉择而已。答案已经不言而喻了吧。如果你的营救能力远超救那一群人的能力,那么我建议兵分两路,把两边的人都救了。如果你的营救能力恰好只能拯救那一群人,且分身乏术,那么我表示:你赢了,你去救那群人吧。你这么辛苦去设定一个恰好要求牺牲一个人而去救一百人的背景,那我还能说什么呢。我只能说一句:你是在耍赖。

3.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你完全不具有营救的能力,却具有事后的审判权。好比那个海难吃人案,那群搞审判的官员并不具有营救海难的能力(或干脆在海难营救上就是失职的),却去苛责船上的人是否吃人,对于这种专门审判别人的道学家,我只能呵呵。如果他们不是身份显赫的话,我们一般称之为:键盘侠。好吧,我知道,读者这时想知道:当一个团体在自然中自救的时候,牺牲一名非关键人物是否是“应该”的。这一点很难判断,因为牺牲那一人,本来就不具有拯救其他人的必然性。开了这个杀端,那就不再是“牺牲一人”的问题了,而是“牺牲不特定人群”的问题了,那这就偏题了。但我还是强行回答一下吧:为了实现一群人的自救,是否应牺牲不特定的一群人。这时问题的关键在于:牺牲谁。由谁来决定。结论是没有人可以决定,于是组织崩溃,互相拉帮结派,陷入内斗,强者为王,弱者被吃。是的,自然已经给出答案:丛林法则,道德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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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2

一、理论上:不可以,除非那人自愿。认为可以的,一般是以100人的生命价值高于1人为由,但首先就产生了价值的衡量问题。人的生命价值无法衡量,也就无法相加和对比。如果你真以某种方式来衡量,那么我总可以找出另一种衡量方法,你怎么确定你的方法就是正确的。100对1人,比较好办,51人对49人呢。如果100人对1人时牺牲1人是合理的,那么51人对49人,你确定你想牺牲那49人吗。同时,如果某种情况下,1人的价值真比100个人高,是不是应该牺牲这100个人去救那1人。你真确定你敢这样一致地决定吗。如果不能一致,到底是什么使你“相机抉择”。100个人家庭的悲恸大于1个家庭的悲恸——你怎么知道那个人的家人的悲恸不比他们所有人加起来都大。所以,价值衡量法是不对的,无论你是用金钱、感情、社会进步还是任何衡量方法。其根源可能是“价值”一词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人的价值是不可衡量的。用价值来判断100个人还是1个人该死,是逻辑上有很多漏洞的。当然,你可以从另外的方面论证100人可以由牺牲一个人来拯救,但绝不是价值衡量。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去判断人的价值。用其它方法解决。现实中是这样解决的:双方力量的博弈这时并不是衡量双方价值,而是衡量力量,强者胜出——此时价值衡量观点仍然不起作用,一是没有第三方仲裁,没有绝对的公正第三方,二来如我所说,价值度量的不存在性。这也是民主制度在很多时候有效的原因——不要去判断,而是留给人们自己解决。再提个假设彗星撞地球了,需要牺牲100人去救地球人。这我不担心,总有100人愿意站出来。但如果牺牲10%的人救另外90%的人。我很悲观。所幸,这只是个假设。提出这样的问题,前提就是人的价值的可衡量性。提出这样的问题是没意义的,或者,提法是错误的。也没有任何主流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敢自信地对此问题给出肯定的回答(可能吧)。我们可能应该问:“什么情况下,我愿意为另外100人去死。

第2个回答  2018-01-02

这确实是个严肃的问题,一个严肃的道德问题。以上有人从集体主义的角度来看,集体主义是目前的政治主张,其中最大的体现着人的道德性,最大的体现,但不是完全的体现,这是人类历史局限性决定的,没什么可以非议。但是在具体的生活中,具体的个人身上,道德是可以得到完全的体现。国家选择集体主义,是因为人的观念、能力、地位等差异而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它无法把握所有的人,它其中包含着妥协,因此划定种种框架原则去规定。但是当问题具体到个人,个人却是可以完全把握自身的行为,因此我反对在个人遇到问题时使用集体主义,反对绝对的“以一人的生命换取一百人的生命”。从儒家的角度来说,道德是天道在人身上的体现,换句话说就是人身上所体现的自然宇宙的本质,而这种体现只可以是人身上自发的,不是外力强迫的,儒家称为为“自得”,也是道德中德的最初含义,德者,得也,得天道于身。这就意味着,道德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律,道德只可以是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自己决定他人的行为。一般所认为道德是人为社会的贡献,这是道德最直接的体现,这也可能是很多人在这个庞大困境中选择牺牲那一个人的原因。用一个人换一百个人,用一百个人换一个人,两相对比,差别太大。但是如此一来,就意味着人的生命是有价的,只有有价的生命才可以用数量来对换,无价的生命如何能有数量衡量。但是人们常说的是生命无价,无价,就不可以交换。但又可以说,如果我作为当事人愿意牺牲自己的生命,那么为什么他不可以,他既然是作为人,如果作为无价的人,那么就应该具有道德,而道德最直接的体现便是社会属性,那么他自己也是愿意为其他人牺牲的,如此,这里面便不存在自律他律的问题。还是应该牺牲那一个人。以上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一个普通自然人,并非是完满道德的体现,他是否愿意代替另一百人死去无法得知,那么这个生命还是不是无价的。要说清这点,先要说一说道德之中社会属性的来源。这个来源是孔子所说的忠恕之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说白了就是,我想过的好,我也想你过的好。而这个出发点有个必须的条件,就是有人过的不好,而有人过的不好就意味着有人的生存能力不足或者勉强,建于这个基础,才会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然后道德就产生了社会属性,儒家又将这个称之为“先觉觉后觉”,先觉悟的人去启发后觉悟的人,有能力的帮助没有能力的人。但,道德不仅仅具有社会属性,还具有个体属性,个体属性是一切的前提,孟子说“人有不学而能者,是谓良能,不虑而知者,是谓良知。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爱亲,仁也,敬兄,义也。”其中的良知良能就是人生下来就知道的道理和能力,这个道理和能力就是敬爱父母兄长。也因此儒家认为,孝悌是所有道德的根本,“孝悌也者,仁之本与”。也就意味着,道德在人身上最初的体现,就是爱父母兄弟,并且,这是道德的根本。在这里,道德的社会属性已经弱化了,就像上面说的,那一个人也有家庭,也有父母子女,那也是一个人啊。并且这其中也体现着天道的根本。在此之上,人就需要变得智慧和勇敢,这两样东西围绕着道德根本的仁发育成长,用自己的能力去帮助兄弟,去赡养父母,若是有余,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因而智慧和勇敢是道德实行的基础,孔子由此将智仁勇三者并列。《易》中说:天地有大德曰生。这个生就是生生不息,化育万物,当人在为自己的家庭努力的时候,正是这种生的体现。人的勇敢与智慧,也是这种生的体现,这种生还体现在人在自然面前的不妥协,不断的改变自己,不断的更新自己,不断的展现自身的生命力。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综上,我想说,任何人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开始的落地到成熟,从自然无知到变得智慧,从父母身后的小家伙变成勇敢的战士,从自己的家庭踏出,去关爱整个社会。一切都是逐渐的过程。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无限的潜力,体现着整个宇宙的生命流行,每个人身上都种有一颗天地生化的种子,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一个无辜的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生命的无价在于人生命的无穷潜力,而不是已完成的道德。即使他没有家庭,但是他未来可以有家庭,他还能够爱能够吃,能够变成天上忽明忽暗的云,他还能够变得勇敢,如勇士一般在战场上冲杀,这一切都必须是他自身体会才能够称之为天道的体现,才能够称之为道德,才是天地大德曰生的展开。他人的选择,是绑架。道德的社会属性建立在个体属性之上,道德只能是自律,每个人心中道德种子的根只能扎在自己心中,不能扎在别人身上,如果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中人的生命进行比换,那是用别人的道德成就自己的意愿,慷的是他人之慨,这样还是道德吗。如果必须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换取其他众多的生命,除非是在种族、文明存亡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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