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

如题所述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例:2007-3-10.下列哪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D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计算机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计算机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C项就是转质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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