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的由来和发展过程

如题所述

中国的信访制度起源于1951年。信访,从本意上,包括写信和走访两种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写信的形式有写书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甚至视频对话;走访也有了群众上访和领导下访等多种形式。信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与信访机构的诞生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上个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刚成立,领导同志和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任务很重,原来承担群众来信来访任务的秘书室难以胜任这项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各级信访机构性质、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随着形势任务变化,不断发展变化。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信访数量不断增加,先后出现过几次信访高潮,对信访机构及其职能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

1953年,大批复转军人和无业人员来信来访,形成第一轮信访高潮,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成立信访机构。此前,中央办公厅、政务院秘书厅和其他中央机关已经设立了较为完备的信访机构,而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的信访机构虽然陆续建立起来,但是人员较少,大多为兼职。信访高潮出现之后,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市)成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多数区乡人民政府指定了专人兼管信访工作,信访机构体系初步形成。

1956年至1957年,建国以来积累的多种社会矛盾,引发了新一轮的信访高潮,促使信访机构进一步发展。1957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县以上设立信访专职机构的要求。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秘书厅扩充了编制,充实了力量,后来还成立了联合接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机构也得到了发展,普遍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规格,网络更加健全。

1978年底,中国进入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新时代,有大量冤假错案平反,有大批人员需要落实政策,这时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信访高潮。各级党委政府抽调大批干部充实信访机构,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冲击的信访机构得到了恢复发展。1979年至1981年,中国各级党政信访机构迅速完善,机构、人员的数量大约增加了50-100%。1986年12月,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合并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党务、政务两个系统的信访机构逐步合二为一,自上而下形成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体系。

1990年代初,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有生有死、就业人员有进有出,社会流动大大增加,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形成第四次信访高潮。1992年至2004年,中国信访总量连续12年攀升。2000年2月,中办国办信访局由内设局升格为国家信访局(归国务院办公厅管理)。随着中央信访机构由中办和国办内设局升格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信访机构也纷纷升格增加编制,由秘书部门的内设机构变为党委政府的直属部门。2004年8月起,中央和地方设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信访部门的地位得以凸显。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机构建设,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社区派出接访员,形成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至此,信访工作体系延伸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信访的工作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组织体系更加严密。

关于信访的政策法律规定

195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规定“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须责成一定部门,在原编制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并设立问事处或接待室,接见人民群众”。该决定成为此后设立信访机制的法规依据,但未对职责做出说明。

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规定:“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一定要有专职人员或者专职机构,负责建立制度,组织分工,进行督促检查,综合研究,交流经验,并且直接处理一些问题”。第一次对信访机构职责作出简要说明。

1963年10月国务院起草了《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草稿)》。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这项工作中断。

1982年2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二)定期综合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三)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四)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这个文件首次对信访部门的职责进行全面规范表述,并且涵盖党政两大系统,但是由于它还是草案,不具有法规的权威性。

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这个条例并不是专门针对专门的信访机构制定的,而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条例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并未对信访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2000年2月,中办、国办下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定国家信访局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党中央、国务院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信访部门内部管理及信访系统工作的职能。

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由于该条例是行政法规,只能对行政机关信访机构职责作出规定,没有涵盖也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外的特别是党委系统的信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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