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我们加入合伙人制度,科级以上的干部,最少5万元的合伙金,要求我们一周内上交合伙金,要么就上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务合同,我们签订的是我们当地劳动局的劳务合同,我总觉得交辞职报告,属于我们自行解除,会损失很多东西,具体事宜不太了解,想咨询下懂得劳动法的朋友,帮帮我。
一、集团推行合伙人制度
二、一周内上交合伙金或者辞职报告
三、如果不想交钱,也不想辞职的,可以申请转岗,但是得有空岗才可以安排,而且只能安排保安、保洁、收款员、最底层的岗位。
四、我们16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签的是三年。
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劳动法保护?还是怎么来做,可以保证我们利益的最大化,毕竟我每月工资才3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的),让我们每年拿5万来换取工作,真的不值当。
这个合伙金是有要求的,自动离职或者开除的是不能提取合伙金,上交合伙金后,完成年销售计划以后,可以拿回本金,超出年计划10%才可以按照合伙金的额度10%来提成。
而集团给我们下的计划几乎是无法完成的,更别说超出10%了,每年能完成90%-95%都已经是我们店铺的最大收益了。
刚才开会领导刚传达我们集团会议的要求,我把会议内容,全写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