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租了一个仓库,租期合同为5年,今年2009年因出租人【单位】欠债被告上法院,法院对我租的地方进行拍卖,我的租期合同还有效吗?租期合同到2011年底。【欠债在前,租房屋合同在后】租房协议书内有一条,租用期内,如遇政策性变更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确需终止租用的,有双方协商解决。我可以继续租下去吗?和谁租?如果他们不租,我该怎么要求租下去【到2011年底合同还有2年到期】如果他们明年不租我的损失会很大,还有十几个人会失业【租的仓库我是用来做工厂用】请大哥大姐帮帮忙,我在这里谢谢了。
拍卖成交后的买受人不重新鉴定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我如何对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