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李先生骑电动车回家,将车辆停放在3号楼底下时,被小区巡逻的保安甲看见,根据小区车辆停放规范,保安甲要求其将车停放到车库里,此时住在同一小区里的李先生的兄弟来借车,于是该电动车被其兄弟骑走,兄弟俩约定车辆回来后,将车钥匙交给该保安,李先生再到保安那里取钥匙。巡逻保安没有回答,看到车辆已骑走,就继续巡逻去了。
晚上李先生的兄弟骑车回来,将车还是停放在了3号楼底下,随后将车钥匙送到不远处的门岗处,此时原巡逻保安甲已下班,于是他将车钥匙交给门卫保安乙。保安乙开始不愿接受,李先生兄弟就说:“原来就说好让巡逻的保安甲转交的,巡逻保安也是同意的。”门卫保安乙与李氏兄弟比较熟悉,见此情景,为避免伤了和气,再说巡逻保安甲已经同意转交,更何况也只是一把钥匙,就让李先生兄弟自己把钥匙放在办公桌上,但他告诉李先生兄弟,明天让李先生自己到门卫来取钥匙。
夜里,夜班巡逻保安丙发现3号楼底下的这辆电动车停放不到位,也为了车辆安全,根据与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就把该电动车搬到无人看管的地下车库,不料,这辆电动车在地下车库被偷了。
李家兄弟当即与物业公司反目成仇,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请问:物业公司是否该赔偿呢?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