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 辞退 补偿金问题

本人2007年4月到现在公司上班,一直到2008年初的时候签订过一年的劳动合同(正副本都再老板手中),后一直未续签。本人也一直在公司上班,(09年买了保险)到现在已经满3年了,请问我这样算是非固定期限合同吗?如果现在公司辞退我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被辞退可以要求些什么补偿金?是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还是按照每年一个月的工龄来补偿?谢谢!
如果公司要辞退你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一个月报酬) 具体问一下假如我是3月1日接到通知那么我是不是要继续 上班到4月1日 除了正常的工资之外公司还需要在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还是说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就可以不上班然后公司需要补偿我一个月工资?谢谢二楼的回答麻烦你再给讲解一下
我总共可以拿到几个月的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我就是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所以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你的情况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你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要辞退你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一个月报酬;如果公司没有提前通知你,单方面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就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数额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乘以上一年度你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如果有问题可以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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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0
1.不算,既然劳动合同为一年,就不算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4-20
没有合同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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